[]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8]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9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以下标准: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五、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乐电子实业[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 粤国税函[2005] 2005/5/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 渝地税发[2010] 2010/5/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 川国税函[2006] 2006/10/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 粤国税函[2005] 2005/7/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京财税[2010]18 2010/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太科检验有 渝地税发[2005] 2004/6/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 国税函[2003]99 2003/9/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 中税协发[2016] 2016/10/31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