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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安置残疾人企业增值税退税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8]31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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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以享受的每人每年增值税退税限额为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现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地区:68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61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辖各县、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玉龙县及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520元/月,适用于其他各县。此次我省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地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退税限额均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退税限额统一按每人每年3.5万元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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