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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
实施时间: 2006-8-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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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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