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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6]20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8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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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的市反映对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要求统一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89号文件规定,多功能(变型)拖拉机属于“农机”的范围,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退税,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再补征。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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