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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文文号: 法函[2001]66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17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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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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