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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工商企字[2005]19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5-3-21
实施时间: 2005-3-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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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关于南方电监局开展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现就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下放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实施,自2005年3月1日起,该证由南方电监局核发。此项审批依据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属前置许可项目。
  二、原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和新旧许可证的换发按南方电监办函[2005]4号文的规定办理。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南方电监局换发的新证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三、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2003年已通过省经贸委年审,但在2004年有效期届满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延迟至2005年6月30日对其进行年检,届时企业凭南方电监局换发的新证办理年检手续。
  2006年12月31日前,对省经贸委原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予以办理年检。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企业登记注册处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反映。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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