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有关征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9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31
实施时间: 2007-10-3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审批工作的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现对车辆购置税免(退)税、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征税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接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801号)中规定:免税、退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征税(包括底盘车架更换车辆、免税条件消失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换(补)完税证明和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主管车购税的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有效监管,经研究,对上述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的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每周各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要将上一周审核办理的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填写《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审核、备查表》、《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报市、(县)国税局主管车辆购置税领导审阅、备案。
  二、对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107号)办理。
  三、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略)
  2.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略)
  3.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审核、备查表(略)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 浙国税流[2006] 2006/7/1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 辽国税发[2006] 2006/10/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 鄂国税函[2007] 2007/1/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 厦国税函[2006] 2006/12/1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 国家税务总局交 2015/8/4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3/8/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 青国税发[2012] 2012/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 琼国税发[2005] 2005/10/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 云国税函[2002] 2002/12/6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1批]、《享受车船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