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5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8
实施时间: 2007-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属于99号文下发之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如何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99号文下发前已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160万元的部份,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需要再审批,纳税人可按99号文的规定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额160万元以下。
  二、对已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年申请减免的税额未超过160万元的审批事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相关材料退回原上报的国家税务机关,由其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豫国税函[2004] 2004/12/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 川国税函[2007] 2007/10/1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 内国税所函[200 2001/4/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晋国税所发[200 2001/9/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 粤国税函[2004] 2004/12/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 京国税发[2006] 2006/8/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皖国税发[2008] 2008/7/17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2]23号 2011/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 黑地税联[2009] 2008/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 吉国税发[2006] 200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