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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8]3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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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调整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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