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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9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30
实施时间: 2008-5-30
失效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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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请各市积极与财政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原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情况,摸清欠税数额。对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征收时开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完税凭证,入库预算级次为县级金库。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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