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1]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6
实施时间: 2001-3-26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z《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期限 沪税稽[2001]32 2001/4/18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 大税函[2026]70 2026/5/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 吉地税函[2010] 2010/8/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地税发[2012] 2012/3/13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滞纳金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 2015/7/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 粤地税函[2003] 2003/9/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对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2024/4/18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 2026/5/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 皖地税函[2002] 2002/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桂地税函[2000] 20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