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3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4
实施时间: 2006-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在北京市辖区内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要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管理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9号 1996/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粤地税发[2004] 2004/2/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晋国税所发[200 2001/9/1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黔地税发[2009] 2008/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税收 湘地税函[2008] 2008/7/2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 津国税所[2004] 2004/10/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 川国税函[2006] 2006/11/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 吉地税发[2009] 2009/3/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 黔地税发[2001] 2001/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