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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综发[2009]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2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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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和《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自2009年9月份起,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在征收资产收益时,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简称执收单位)在征收国有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并规范填开“资产收益专用票据”。不开具“资产收益专用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二、“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执收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做好次年度的用票计划,并在每年1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次年度用票计划,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的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
  三、“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实行分级管理。下级财政部门到上一级财政部门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资产收益专用票据”。
  四、“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文件依据(征收计划、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经同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再次购领时,应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及按规定解交财政专户情况等),经同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购领。
  五、执收单位在领用“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后,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处理。
  六、填写“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资产收益专用票据”,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七、“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按《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票样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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