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权限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监便[2002]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4-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2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权限问题的复函
财监便[2002]38号
  你厅《关于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权限问题的请示》(粤财监〔2002〕11号)一文收悉。经与部内有关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因此,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质量的检查和处理权限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组织、委托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该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局沪财法〔2002〕5号通知转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 2009/1/1
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 完善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服务 财办会[2024]15 2024/4/22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开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举报 2021/8/2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报告赋码的通知 豫会协[2025]16 2025/4/8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审计报告赋码工作社会监督 渝会协[2025]34 2025/3/27
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范本等 2007/4/12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 2013/3/7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008/2/15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处理 财会便[2019]44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