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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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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 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废止市地税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7 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 ,取消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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