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9]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企业工资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补贴,以及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企业支付给雇员的相关费用,均应按新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税法颁布实施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一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十条规定已失效,予以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渝国税发[2003] 2003/5/28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 河南省财政厅国 2021/4/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3/23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认天津市滨 津财税政[2019] 2020/1/1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0] 2010/6/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民政厅转发 湘财税[2009]17 2009/4/16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 甘国税函发[200 2009/6/9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赫章县红 黔财税[2024]9号 2024/12/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 2001/3/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一[200 200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