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2]37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5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其使用发票的行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举办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税务发票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发票的监督检查。对2003年元月1日以后,查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 衢财综[2010]7号 2010/6/29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行 武财综[2001]23 2001/1/1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 云财非税[2011] 2011/7/1
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 陕高企[2008]2号 2008/9/27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民管[2023]37 2023/3/27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4]1号 2024/2/1
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 劳社厅函[2003] 2003/7/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 粤地税函[2007] 2007/3/1
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的通知 民办函[2023]34 2023/5/8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抽 辽民社函[2026] 202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