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0]27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市就免税单位出租土地如何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征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地仅指国家规定的免税单位自用的土地,而免税单位将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出租,无论承租方是否为免税单位,出租方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相互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超出免税范围的用地,应依法征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 渝地税发[2004] 2004/10/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 冀地税函[2004] 2004/8/3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贵溪火力发电厂房产税及城镇土 赣地税函[2006] 2006/8/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2/4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税额 舟地税函[2008] 2008/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桂地税发[2006] 2006/9/9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沪府规[2019]6号 2019/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黔地税发[2007] 2007/6/1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保定电力修造厂等24户企业2004 冀地税函[2005]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