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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陕地税函[2005]15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6
实施时间: 2005-9-2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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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宝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宝市财办农税〔2005〕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变为出让用地,然后再转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原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原企业划拨用地经批准收回,再出让给改制重组后企业的,改制重组后企业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评估价格。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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