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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38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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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社保登记和税务登记关联工作,确保我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2009年1月1日实施,市局制发《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只有社保登记号码,在“大集中”系统中找不到税务登记号码的业户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有社保登记号码,但已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的业户不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
  二、为了区分普通临时登记业户,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的业户,税务登记号码以“SB”开头,登记类型为“社保户”。
  三、登记分局或登记部门对业户进行关联登记后,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交由各征收单位跟进管理。各征收单位在确保正常缴费和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对业户进行甄别处理:
  (一)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畴的,各征收单位应敦促业户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手续。
  (二)经征收单位核实,业户已正式办理税务登记,因各种原因未能关联的,由征收单位核销业户的临时税务登记,对原税务登记号码和社保登记号码进行关联。
  (三)不需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畴的,只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业户,按纯社保户进行管理,不纳入日常税务管理(包括税种核定、催报催缴等)。
  四、有社保登记号码,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业户比照第三点(三)进行管理。
  五、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相关附件:
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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