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不得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货便函[2009]6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4-10
实施时间: 2009-4-1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国务院陆续做出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决策。近期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对企业的各项收费,为此我司重申各级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工作当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口企业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2006年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穗国税转[2008] 2008/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出口企业统一换发出口退税登 冀国税发[2001] 2001/10/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 粤国税发[2005] 2005/5/13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3/6/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 津国税退[2001] 2001/3/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 浙国税进[2001] 2001/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6年度第九批产品出口企 深国税办转字[2 2007/9/2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 苏国税函[2011] 2011/4/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 深国税函[2010] 2010/3/2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及外贸出口供货企业开展 厦国税函[2012] 20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