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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9]2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09-1-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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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46号)第四点的要求,在省地税局、广东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出台和代收代缴管理软件推出之前,我市车船税仍继续按现有征收方式、使用现有征收系统进行征收。同时,积极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前期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粤地税发[2008]2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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