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穗价函[2009]9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广州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函》(穗食药监办函[2009]5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7]3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省物价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广州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在提供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收取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627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执行期间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请通知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内国税注字[200 2008/11/1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 黔价费[2011]24 2012/1/3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 内发改费字[200 2008/11/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 2012/11/1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 青发改价格[201 2012/6/18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目前我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服 京注税协发[200 2008/8/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等服务 皖价服函[2011] 2011/12/1
关于上海市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检查的 沪价检[2015]9号 2015/6/26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规范本市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 沪评协[2012]18 2012/4/18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云会协[2012]9号 20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