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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穗价函[2009]9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23
实施时间: 2009-2-23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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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广州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函》(穗食药监办函[2009]5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7]3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省物价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同意广州市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在提供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收取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627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执行期间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请通知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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