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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08]6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9-22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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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请延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08]152号)悉。鉴于我局《关于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97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在提供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收取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出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相关附件:
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rar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函[2011]11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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