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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5]03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7-27
实施时间: 1995-7-27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7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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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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