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9]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8
实施时间: 2009-5-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8年度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暂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执行。企业备案时没有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所需全部资料,但其他条件符合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先享受税收优惠,但企业要在 2009年8月31日之前补充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执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第三款中的认定机构包括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国岱字棉国际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 皖地税函[2002] 2002/3/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3/8/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 穗地税发[2002] 200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日本日产柴油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技术 皖地税函[2001] 2001/7/2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 青国税发[2009] 2008/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 冀地税函[2001] 2001/6/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 厦地税函[2004] 2004/7/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 沪地税所[2011] 2011/4/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深地税发[2009] 2009/5/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浙地税函[2009]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