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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9]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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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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