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9]1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6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23号文第二条中需要确定的定额标准,我省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略)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 冀财税[2003]20 2003/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琼财税[2006]46 2006/3/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通 冀国税函[2002] 2002/5/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 青劳社[2003]15 2003/3/2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 京劳社就发[200 200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皖地税[2003]44 2003/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 新地税函[2002] 2002/8/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晋国税发[2003] 2003/2/1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 厦国税函[2005] 2005/6/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青国税发[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