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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27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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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省局已着手在大集中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增加采集和处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的功能。各地要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企业向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纸质资料,待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块正式上线后再进行补录数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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