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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中小企函[2009]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6-2
实施时间: 2009-6-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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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省中小企业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中小企[2009]34号 ,以下简称“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在6月3日前,按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可以继续提出减免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对提出申请减免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34号文件附件1)上加具审核意见,由申请机构直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审核汇总。
  三、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对已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由于违规经营不符合免税条件或经营不善倒闭的担保机构,要专题报告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已享受减免营业税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填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情况表》(见34号文件附件3),并就减免营业税后企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作出书面报告,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五、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于6月8日前上报市中小企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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