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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9]43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19
实施时间: 2009-8-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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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点明确的“特定纳税人”定义和范围,对照核查辖区本年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发现“特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要立即调整,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改按查帐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工作中,各单位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7日 粤地税函[2009]6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转发意见中“具体操作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工作中,各单位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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