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9]248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91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近有部分纳税人及基层局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始和截止时间提出疑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依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始时间应自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特此明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8/5/2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 冀地税函[2004] 2004/8/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 琼地税函[2008] 2008/4/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7]13 2007/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苏政办发[2015] 2015/11/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 甘政发[2021]78 2021/11/1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 2022/1/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冀地税函[2004] 2004/1/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税收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2/1/11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长春市地方税务 201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