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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涉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9]22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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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91号)有关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对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在行政许可申请时仍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进行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备案凭证或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材料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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