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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综[2008]1176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11
实施时间: 2008-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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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先后下发了财综[2008]78号、浙政发[2008]66号和75号文件,公布取消1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家统一取消92项,省政府两次发文取消73项),暂停征收37项(其中国家统一停征8项、我省停征29项),降低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文件规定)。要求从发文之日或12月1日起实施的,有省政府公布取消的53项、停征的29项和降低标准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国家统一取消的92项、停征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我省取消的39项、降低标准的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下发的上述3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和《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精神,严格按照公布的项目及规定要求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现有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取消和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行调整消化。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三、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和财政票据的结报缴销手续。涉及取消和停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及时调整公示栏(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不再有执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还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止征收国家两部委和省政府公布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tif    
附件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tif    
附件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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