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9]10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4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3、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不得低于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跨县(市)区开发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不适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22号、甬地税一[2008]57号)文件规定的在项目地预缴办法,一律在企业法人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正常纳税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深地税发[2010] 2010/10/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 京市监发[2024] 2024/2/1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1/4/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川地税发[2005] 2005/6/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皖地税[2005]76 2005/7/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房地产工作 吉建房[2010]4号 2010/2/2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房地产相关服务收费文件的通知 闽价服[2014]30 2014/9/2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 云地税二字[200 2006/8/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历 京地税地[2010] 2010/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以 青地税发[2007] 200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