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分家析产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0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等精神,对我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6〕14号)中有关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分家析产(以下简称分析)不征契税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具有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人之间,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家庭共同共有房屋、土地进行分析而承受权属的,不征收契税。上述分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分析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明确记载的共同共有人;
  2.以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和仲裁等法律文书认定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
  二、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承受村民委员会房屋土地权 浙财农税字[200 2009/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 2005/3/25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沪地税地[1995] 1995/1/1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 渝地税发[2007] 2007/7/27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 2007/10/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 青地税发[2008] 0001/1/1
温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管理 2006/11/1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 赣地税发[2004] 200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 桂地税发[2006] 2006/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税征[4]字[1988 198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