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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9]5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2
实施时间: 2009-6-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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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兼营营业税“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其月营业额合计达到5000元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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