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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09]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28
实施时间: 2009-7-29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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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调整后的我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华南销售公司请于7月29日14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表: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
  
  1.汽油(Ⅲ)和柴油(Ⅲ)是指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DB44/345—2006)、《车用柴油》(DB44/346—2006)或者深圳市《含清净剂车用汽油技术规范》(SZJG12—2007)、《含清净剂车用柴油技术规范》(SZJG13—2007)的汽、柴油。
  2.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函[2011]112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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