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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1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27
实施时间: 2009-8-1
失效时间: 2014-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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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建设厅、环保局,省气象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推行“零收费区”做法的要求,现就省级产业转移园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减半征收(上限收费标准减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2)防雷检测收费;(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4)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5)语音(音频)电路租用收费;(6)数字数据电路(DDN)租用收费;(7)数字电路租用收费;(8)帧中继业务租用收费。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也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8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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