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财法[2009]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30
实施时间: 2009-5-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的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财税法规制度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财政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从源头预防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四川省财政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和四川省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下称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按照《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执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除“标准”进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行使已有明确规定无需进一步细化的,遵照其规定。
  “标准”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自由裁量标准中相对应的处罚档次。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相适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恶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多次或长期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违法数额较大的;
  (七)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 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符合法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执行;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按“标准”的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按低于“标准”的下限处罚;符合法定从重情形的,按“标准”的上限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按要求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按照合理性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查处材料中注明,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将行政处罚依据、职责范围、程序和结果对外公示,并告知当事人应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报执法监督机构(法制机构)审查,再由各行政执法机构分管负责人签署后,以统一文号发出。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及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对本规范第十条的情形决定从重处罚的,应当报厅(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按有关程序组织听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处罚文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作出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没收、吊销许可证照的;
  (三)撤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机构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经查证属实的,由分管负责人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执法监督机构(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关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四川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川财财法[2006]13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川财财法[2008]1号)等规定,对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及时向执法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财财法[2004]6号),对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的,应当作出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表:《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相关附件:
附表:《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 2009/11/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 京市监发[2021] 2021/12/28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 琼工商法[2017] 2017/6/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冀建法[2012]16 2012/3/19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 南京市国家税务 2014/8/5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 鄂人社规[2011] 2011/10/3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通 201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