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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104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00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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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86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417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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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j李飞刀   2009年7月22日
不是以前规定与此不否的,停止执行.而是明确了停止执行的文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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