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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9]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3
实施时间: 2009-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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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二○○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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