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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0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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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境外企业2008年底以前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9]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贷款业务,并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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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7月7日
我认为山东省发布的文件是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是冲突的,请根据汇发(1999)372号文件,文件中很明确的说明了国外企业从境内没有机构所获得的利息免征营业税,核准时无需开具税务证明,如此明确的文件,税务机关自己也转发的文件不执行,可见国家政策执行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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