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1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15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
失效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9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产业转移园“零收费区”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缴第一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详见附件)。
  二、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应缴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标准收费。
  三、省级产业转移园内凡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物价局批准,且没有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各类强制性培训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以上规定自2009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第一批企业免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相关附件: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第一批企业免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2013/11/1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 榕价费[2015]7号 2015/1/24
上海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7/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征调整 桂财税[2018]11 2018/4/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 京财综[2014]11 2014/6/27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1995/3/30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 晋财综[2015]15 2015/4/1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甘财税[2022]2号 2022/2/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辽政发[2008]44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