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7
实施时间: 200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 晋国税发[2003] 2003/12/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 苏国税发[2006] 2006/4/2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情况的通报 厦国税函[2000] 2000/10/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 深府办函[2022] 2022/8/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 穗地税函[2010] 2010/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 内国税征字[200 2002/6/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 浙国税流[2002] 2002/5/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 浙国税流[2001] 2001/12/24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加油站 沈国税征字[199 1998/7/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冀国税函[2001]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