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8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涉及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问题
  对于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纳税人(包括已经办结备案手续和正在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各区局(含蛇口局,下同)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须改为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并通知纳税人在6月10日以前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关的资产损失合法证据。
  (二)对于受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而影响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允许其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期限延长至2009年7月31日,在延长期内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不予罚款和加收滞纳金;超过延长期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有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规定,市局和区局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属于市局审批的范围:1.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须由市局审批的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2.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单笔在2000万(含2000万)元以上,以及年度资产损失金额合计在5000万(含5000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区局审批的范围:除上述属于市局审批的情况外均由区局负责审批。
  三、有关资产损失审批的时限
  (一)属于区局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属于市局审批的,区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有关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的报告
  各区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2009年在8月31日前),将反映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的《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清单》,连同有关资产损失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局税政二处。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清单
  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审批清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24] 2024/12/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元经营投资管理中心 皖国税函[2003] 2003/1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5] 2015/4/29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0/3/19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2] 2022/5/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1/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 0001/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京国税函[2002] 2002/3/4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海南省财政厅国 2024/12/27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安顺市西 黔财税[2025]6号 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