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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9]6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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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20%比例计算。(李刚注:南明区、云岩区及小河区)
  (二)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按照10%比例计算。
  (四)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五)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二、各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分别报省、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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