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2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2/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 青财综字[2014] 2014/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部分 京财综[2013]23 2013/11/1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沈阳 沈财非[2023]18 0001/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2011/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预[2011]90 2011/8/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鲁财税[1998]14 1998/3/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本市管 京财综[2016]81 2016/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财综[2009]54 2009/8/1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 京财综[2019]16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