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部分 京财综[2013]23 2013/11/1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正] 1995/3/30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皖价费[2015]14 2015/10/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 沪财预[2008]59 2008/8/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司法系统行政 湘价费[2009]16 2010/1/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65 2016/7/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流[1998] 1998/4/22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6月30 20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