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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1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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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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