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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注函[2009]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5
实施时间: 2009-6-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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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度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粤注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的受理时间:2009年6月10日至7月10日。
  二、未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先办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
  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执业的注册税务师需提交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会员证原件进行核对。
  四、报送年检表格(详见粤注税发〔2009〕6号的附件1、附件2、附件3)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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