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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9]1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
实施时间: 2009-6-2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476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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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
  (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省属企业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其余各市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我省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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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arry_chen   2010年6月15日
thanks!
非儿典儿   2009年6月8日
能否增加收藏夹的功能,以便很好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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